克日,财务部印蓬勃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该《步伐》提出:评标委员会以为投标人的报价显着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须要时提交相关证实质料;投标人不可证实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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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步伐》有如下几点,需要各人注重:
第一、该投标价钱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钱,参照工具是“其他投标人的价钱”,此处不是各人常说的“本钱价”,由于“本钱价”有时简直很难直接判断,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钱”相比照,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举行“合理性”诠释。
第二、价钱显着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形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以为若价钱过低,都保存“有可能”,以是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须要时提交相关证实质料。这里要注重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阻止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用,就地决议。
第四、投标人不可证实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步伐》直接划定这种情形就是“无效投标”。
现在,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保存的“低价中标”征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泛起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敌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纯粹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下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实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征象带来一定阻止,“饿死偕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征象有望获得改善!